附件32.1
根据《萨班斯-奥克利法案》第302条和证券交易所1934年法案13A-14和15D-14规定,特此证明由首席执行官认证
根据18 U.S.C.第1350节,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节的采纳所采取的措施
我,雷吉娜·格劳,依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款,在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授权下,特此证明,根据我所知,赛克利隆治疗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表格10-Q)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该表格10-Q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现了赛克利隆治疗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瑞吉娜·格劳尔 |
|
姓名: |
瑞吉娜·格劳尔 |
|
职称: |
总裁兼首席执行长(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