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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31.2

根據2002年豪利法案第302條的聲明

信安金融官員

關於與交易所法案申報相關的事實和情況

我,梅根·波士頓,證明:

 

1.

我已審核了這份季度報告表格 10-Q 來自benitec biopharma 公司;

 

2.

基於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體現了該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以及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

 

3.

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公司的內部控制,我們:

 

4.

適用《交易所法》規定的規則第15條15(f)文件所定義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是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建立並維護的; 爲確保來自公司以及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被其他實體及時通報給我們,我們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爲了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確保遵循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以供外部目的編制財務報表,我們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並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的設計; 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案 第13a-15(f)條款中定義的) 適用於《交易所法》第15條15(f)文件所定義的披露控制措施和程序和財務報告內部控制; 爲申報人進行了上述控制措施和程序的評估,以便在本報告中使用的財務信息不會被污染;

 

  a)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在我們的監督下引起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提供合理的保證,以符合通用會計原則準備財務報表,以外部目的的可靠性爲目標;

 

  b)

根據這個評估結果,我們報告了在報告期末的基礎上所評估的披露控制和流程的有效性,同時報告了我們的結論。

 

  c)

在這份報告中,我們揭示了在報告期內公司的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包括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公司的第四個財政季度)對公司的內部控制有重大影響或者可能有重大影響的情況。

 

  d)

基於最近一次對內部控制的評估,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向公司的核數師和董事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員)披露了所有可能會對財務信息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

 

5.

公司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根據《證券交易法規》13a-15(e)和15d-15(e)定義)和公司的內部控制,我們:

 

  a)

所有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產生不利影響的顯著缺陷和重要弱點;以及

 

  b)

無論與否涉及管理或其他在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有重要作用的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Megan Boston

Megan Boston
執行董事(信安金融和會計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