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認證
根據規則13a-14(a)和15d-14(a)進行
根據 1934 年證券 交易所法案,已根據
2002年《薩班斯-奧克利法案》第302節
我,傑弗瑞·格拉特,證明 如下:
1. | 我已審查OCA收購corp的10-Q季度報告;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以使根據製作這些表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實陳述;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括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準確反映了申報期內的表現;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並已: |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間末;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有關注冊人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經或者可能會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且 |
5. | 註冊機構的其他核實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
a. | 對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進行評估,這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
b. | 涉及管理人員或其他在申報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僱員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人員和我都已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Jeffrey Glat |
Jeffrey Glat | ||
首席財務官和董事 | ||
(信安金融及會計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