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ea022108001ex32-1_ocaacq.htm CERTIFICATION

附件32.1

 

根據《18 U.S.C.第1350章》的認證書

根據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第906節採納的規定,我,公司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大衛·申,保證根據18 U.S.C.第1350節,認爲: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OCA Acquisition corp.(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結束時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Form 10-Q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公司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大衛·申,在本日期提交的報告中,根據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第906節採納的18 U.S.C.第1350節,特此聲明,據我所知:

 

(1)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2)報告中包含的信息, 在所有重要方面, 公平地展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大衛·沈
  姓名:  大衛·沈
  職稱: 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首席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