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18 U.S.C.第1350章》的認證書
根據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第906節採納的規定,我,公司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大衛·申,保證根據18 U.S.C.第1350節,認爲:
《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OCA Acquisition corp.(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季度結束時提交給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的Form 10-Q季度報告(以下簡稱「報告」),我,公司首席執行官兼董事大衛·申,在本日期提交的報告中,根據Sarbanes-Oxley法案2002年第906節採納的18 U.S.C.第1350節,特此聲明,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 在所有重要方面, 公平地展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大衛·沈 | |
姓名: | 大衛·沈 | |
職稱: | 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