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执行官证明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款
我,布赖恩·W·诺斯,特此证明;
1. | 我已审核第五区银行控股公司提交的此季度报告(表格10-Q);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的),并且已经: |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
c) |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注册人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已经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或者有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变化; |
5. | 注册机构的其他证明官员和我已基于我们最近的内部控制评估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披露: |
a) |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布赖恩·W·诺斯 |
| 布赖恩·W·诺斯 |
| 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