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款
我,布賴恩·W·諾斯,特此證明;
1. | 我已審核第五區銀行控股公司提交的此季度報告(表格10-Q); |
2.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以使根據製作這些表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實陳述; |
3. |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報告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註冊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爲註冊人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則13a-15(e)和15d-15(e)所定義的),並且已經: |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間末; |
c) | 在本報告中披露在註冊人最近一個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已經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產生重大影響的任何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變化; |
5. | 註冊機構的其他證明官員和我已基於我們最近的內部控制評估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披露: |
a) | 對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進行評估,這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
b) | 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布賴恩·W·諾斯 |
| 布賴恩·W·諾斯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