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首席執行官證明
根據2002年《薩班斯- 恩斯利法案》第906節的規定
我,Brian W. North,作爲第五區銀行股份公司(「公司」)的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在擔任公司官員的能力下,證實他已審閱了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10-Q表格(「報告」),並據我所知:
1. | 本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節的要求;並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真實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Brian W. North |
| Brian W. North |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
根據第906條的規定,本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提供給公司,將由公司保留並在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提出請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