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
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條和15d-14(a)條的採納規定
根據2002年的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
我,David Villarreal,證明:
1. | 我已查閱Safe and Green Development Corporation公司的第10-Q表格的季度報告; |
2. | 依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含任何不實之陳述或者遺漏任何必要之事實,以使上述陳述在其作出時不論當時情況如何,對本報告所涵蓋之時期而言不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了解,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合理地呈現了在此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發行人資金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的所有內容; |
4. | 註冊公司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規第13a-15(e)條和15d-15(e)條的定義)以及基本報表內部控制(按照交易所法規第13a-15(f)條和15d-15(f)條的定義)為註冊公司並有: |
a)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其他實體在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向我們披露有關本註冊人及其合並子公司的重要信息; | |
b) |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或者導致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的設計,以便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獲得可靠的財務報告並編製基本報表,以提供合理的保證。 | |
c) | 根據此次評估,我們對報告期結束時的申報控制和程序的效力做出了評估,並在本報告中呈現了我們對申報控制和程序效力的結論。 | |
d) |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註冊公司基本報表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發生在註冊公司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則為註冊公司第四財政季度),並已對註冊公司的基本報表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會對其產生重大影響; |
5. |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稽核師和董事會核數委員會(或履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重大缺陷和在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上的實質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可能對登記商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和 | |
b) | 任何與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員工有關的欺詐行為,不論其重要程度為何。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大衛·維亞雷爾 | |
大衛·維亞雷爾 | |
董事長,首席執行官 | |
(主要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