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2.1
根據18 U.S.C. §1350的證明,
根據所採納的第906條之規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
關於安全與綠色發展公司(「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在當天向證券及交易所委員會提交的10-Q表格(「報告」)中,我,David Villarreal,公司首席執行官,特此根據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及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要求,以我所知及信念的最大真實性,證明如下: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經修訂後;並且 |
2. | 報告中所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平地呈現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及營運成果。 |
2024年11月14日 | /s/ 大衛·比利亞雷阿爾 | |
姓名: | 大衛·比利亞雷阿爾 | |
職稱: | 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 | |
(主要執行官) |
本證明文件隨每份報告附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規定,除非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要求的範圍內,否則不得被視為公司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提交,該條款已修訂(“交易所法”),或其他方面受該條款的責任約束,也不得被視為納入根據1933年證券法提交的任何文件中,該法已修訂,或交易所法。
已向公司提供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要求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並將由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