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6 ex31-2.htm

 

展览 31.2

 

证书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

 

我, 罗伯特·迪基四世,证明:

 

  1. 我 已审阅aim immunotech Inc. 的这份10-Q季报(以下称「登记人」);
     
  2. 依据我的知识,本报告未含有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或者遗漏陈述一个在报告期内制作陈述时,根据这些陈述制作的情况下,使其对所涵盖的期间不具有误导性;
     
  3. 根据我的知识,基本报表及本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登记人在本报告所列期间的 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及现金流量;
     
  4. 登记人的其他证明官与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的定义)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根据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的定义),并且已经:

 

  a. 设计了此等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成这些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登记人及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 在报告准备期间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员向我们通报;
     
  b. 评估了登记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样的评估,提出了我们关于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结束时;
     
  c. 评估了 申报人揭露控制及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于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该揭露控制及程序的有效性之结论; 并且
     
  d. 在本报告中揭露了申报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内部控制对基本报表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对申报人的内部控制对基本报表的影响是实质性的,或合理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

 

  5. 申报人的其他认证官与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控制对基本报表的最新评估,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申报人董事会的审核委员会(或执行等同职能的人士)揭露:

 

  a. 所有板块在内部控制对基本报表的设计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缺陷和弱点合理可能不利于影响申报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讯的能力;并且
     
  b. 任何与登记者内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相关的欺诈行为,不论是否为重大事项。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罗伯特·迪基四世
  罗伯特 狄基四世
  财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