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2
證書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302條
我, 羅伯特·迪基四世,證明:
1. | 我 已審閱aim immunotech Inc. 的這份10-Q季報(以下稱「登記人」); | |
2. | 依據我的知識,本報告未含有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或者遺漏陳述一個在報告期內製作陳述時,根據這些陳述製作的情況下,使其對所涵蓋的期間不具有誤導性; | |
3. | 根據我的知識,基本報表及本報告中包含的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登記人在本報告所列期間的 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及現金流量; | |
4. | 登記人的其他證明官與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e)和15d-15(e)的定義)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根據交易所法規則13a-15(f)和15d-15(f)的定義),並且已經: |
a. | 設計了此等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 在報告準備期間由這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員向我們通報; | |
b. | 評估了登記人的揭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這樣的評估,提出了我們關於揭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結束時; | |
c. | 評估了 申報人揭露控制及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於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時該揭露控制及程序的有效性之結論; 並且 | |
d. | 在本報告中揭露了申報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內部控制對基本報表的任何變更,該變更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對基本報表的影響是實質性的,或合理可能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
5. |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官與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對基本報表的最新評估,向申報人的審計師和申報人董事會的審核委員會(或執行等同職能的人士)揭露: |
a. | 所有板塊在內部控制對基本報表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合理可能不利於影響申報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資訊的能力;並且 | |
b. | 任何與登記者內部控制有重要作用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相關的欺詐行為,不論是否為重大事項。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
/s/ 羅伯特·迪基四世 | |
羅伯特 狄基四世 | |
財務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