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31-1.htm

 

展览 31.1

 

证明 文件

首席执行官

根据

规则 13a-14(a) 及规则 15d-14(a)

根据 美国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 大卫·陈,证明:

 

1. 我已审查这份Massimo Group的季度报告表格10-Q;
   
2. 我据实而知,本报告书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或遗漏的重要事实,必要时会说明使得报告书的陈述在特定的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此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并涵盖了本报告所涉及的周期;
   
4. 登记人的 其他证书签署人和我负责为登记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项和程序(如在 交易所法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并且已经:

 

  a)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他人在这些实体中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写此报告的期间由其他人知悉;
     
  b)

(段落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发布的第33-8238/34-47986 和第33-8392/34-49313的公告故意省略);

     
  c) 我们评估了登记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类评估,对所述期间结束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结论;
     
  d) 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部财务报告管控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造成实质性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已向申报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或履行同等职能的人员)进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内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由: /s/ 大卫·山
    大卫·山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