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览 31.2

 

证明 本次

财务长

根据

第13a-14(a)条及第15d-14(a)条

根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302条

 

我, 陈云浩,证明如下:

 

1. 我已审阅Massimo Group的季度报告 表格10-Q;
   
2. 我据实而知,本报告书中没有包含任何虚假或遗漏的重要事实,必要时会说明使得报告书的陈述在特定的情况下不会误导关于报告期间;
   
3. 根据我的了解,包含在此报告中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人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情况,并涵盖了本报告所涉及的周期;
   
4. 注册人的 其他证明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项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第13a-15(e)和15d-15(e)所定义)针对注册人并已经:

 

  a) 我们在监督下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导致他人在这些实体中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有关登记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编写此报告的期间由其他人知悉;
     
  b)

(段落因SEC发布号33-8238/34-47986 和33-8392/34-49313而故意省略;)

     
  c) 评估了登记者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于本报告涵盖期间结束时此类评估的披露控制项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c) 本报告中披露了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对于年度报告,为登记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内部财务报告管控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造成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管控造成实质性影响;

 

5.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登记人及其他认证官员已向登记人的审计师及登记董 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等效职能的人员)披露了相关信息: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内部控制设计或操作中的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人内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由: /s/ 陈运豪
    陈云好
    财务长
    (信安金融 财务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