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2.1
证明 文书的
主要 执行官
根据
18 U.S.C.第1350节,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第906条
关于Massimo Group(下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Form 10-Q), 该报告已于本日期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下称「报告」),我,David Shan,公司的首席执行官,根据18 U.S.C.第1350条,依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所通过的规定,证明在我所知的范围内: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截至报告所涵盖期间的财务控制项和经营结果。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大卫·山 |
大卫·山 | ||
首席执行官 | ||
(首席执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