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2.2
证明 本
信安金融 财务长
根据
18 U.S.C.第1350节,
根据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法案第906条
有关Massimo Group(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表格10-Q,根据本日期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以下简称「报告」),我,陈云浩,公司财务长,根据18 U.S.C.第1350条,按照美国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的规定,证明据我所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修订版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且 |
2. | 报告中所载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实地呈现了公司截至报告所覆盖期间的财务情况和经营成果。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陈云皓 |
陈云皓 | ||
财务长 | ||
(信安金融 财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