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ex31-1.htm

 

展覽 31.1

 

證明 文件

首席執行官

根據

規則 13a-14(a) 及規則 15d-14(a)

根據 美國

1934年證券交易法,

根據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我, 大衛·陳,證明:

 

1. 我已審查這份Massimo Group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2. 我據實而知,本報告書中沒有包含任何虛假或遺漏的重要事實,必要時會說明使得報告書的陳述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報告期間;
   
3. 根據我的了解,包含在此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並涵蓋了本報告所涉及的週期;
   
4. 登記人的 其他證書簽署人和我負責為登記人建立和維持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在 交易所法則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並且已經:

 

  a) 我們在監督下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他人在這些實體中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寫此報告的期間由其他人知悉;
     
  b)

(段落根據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的第33-8238/34-47986 和第33-8392/34-49313的公告故意省略);

     
  c) 我們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此類評估,對所述期間結束時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結論;
     
  d) 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向申報人的審計師和董事會董事(或履行同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內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由: /s/ 大衛·山
    大衛·山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