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ex31-2.htm

 

展覽 31.2

 

證明 本次

財務長

根據

第13a-14(a)條及第15d-14(a)條

根據

1934年證券交易法,

根據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

 

我, 陳雲浩,證明如下:

 

1. 我已審閱Massimo Group的季度報告 表格10-Q;
   
2. 我據實而知,本報告書中沒有包含任何虛假或遺漏的重要事實,必要時會說明使得報告書的陳述在特定的情況下不會誤導關於報告期間;
   
3. 根據我的了解,包含在此報告中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情況,並涵蓋了本報告所涉及的週期;
   
4. 註冊人的 其他證明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15d-15(e)所定義)針對註冊人並已經:

 

  a) 我們在監督下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導致他人在這些實體中設計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有關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在編寫此報告的期間由其他人知悉;
     
  b)

(段落因SEC發佈號33-8238/34-47986 和33-8392/34-49313而故意省略;)

     
  c) 評估了登記者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於本報告涵蓋期間結束時此類評估的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c) 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內部財務報告管控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報告管控造成實質性影響;

 

5. 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登記人及其他認證官員已向登記人的審計師及登記董 事會的審計委員會(或執行等效職能的人員)披露了相關信息:

 

  a) 所有重大缺陷和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中的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人內部控制有重要角色的員工的欺詐行為,無論是否重要。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由: /s/ 陳運豪
    陳雲好
    財務長
    (信安金融 財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