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2.1
證明 文書的
主要 執行官
根據
18 U.S.C.第1350節,
根據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法案第906條
關於Massimo Group(下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Form 10-Q), 該報告已於本日期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下稱「報告」),我,David Shan,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根據18 U.S.C.第1350條,依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所通過的規定,證明在我所知的範圍內: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現了公司截至報告所涵蓋期間的財務控制項和經營結果。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大衛·山 |
大衛·山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