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2 5 ex32-2.htm

 

展覽 32.2

 

證明 本

信安金融 財務長

根據

18 U.S.C.第1350節,

根據採納

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法案第906條

 

有關Massimo Group(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報告表格10-Q,根據本日期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以下簡稱「報告」),我,陳雲浩,公司財務長,根據18 U.S.C.第1350條,按照美國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的規定,證明據我所知:

 

1.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修訂版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且
   
2. 報告中所載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地呈現了公司截至報告所覆蓋期間的財務情況和經營成果。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由: /s/ 陳雲皓
    陳雲皓
    財務長
    (信安金融 財務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