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2 3 phio_ex3102.htm CERTIFICATION

展览 31.2

 

首席财务官认证

依据

1934年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4(a)和15d-14(a)

按照采纳的方式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节

 

我,Robert m. Infarinato,证明:

 

  1. 我已审阅Phio Pharmaceuticals Corp.的这份第10-Q表格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流程(如《交易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所定义)以及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所定义)以供注册者,并且已经:

 

  a. 设计了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注册公司和其一体化子公司的重要信息由这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员知晓,特别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已设计这样的内部控制制度以提供合理保证财务报告可靠并按照普遍会计准则为外部目的编制财务报表;
     
  c. 根据此评估的有效性,本报告陈述了我的结论,即关于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在该报告所涵盖的期末基础上进行了评估;
     
  d.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公司稽核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

 

  a.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 涉及管理人员或其他在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都已披露。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Robert m. Infarinato

 
Robert m. Infarinato  
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作为信安金融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