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3 a20240930-ex311xceo.htm EX-31.1 文件

第三十一期
首席执行官的认证
根据交易法规则第 13a-14 (a) 或第 15d-14 (a) 条,
根据第 302 条通过的
2002 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
我,约翰·鲁德,证明:

1本人已经审阅了这份有关明通股份有限公司的 10-Q 表格的季度报告;
2根据我所知,本报告并不包含任何有关重大事实的陈述,或忽略说明作出声明所需的重要事实,因此根据该等声明作出的情况,对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不具误导性;
3根据我所知,本报告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资料,在所有重要方面都公平地呈现注册人截至本报告所列期间的财务状况、营运结果及现金流;
4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任和我负责为注册人建立和维持披露控制和程序(如《外汇法规则》第 13a-15 (e) 及 15d-15 (e) 条所定义),以及对财务报告(根据交易法规则 13a-15 (f) 和 15d-15 (f) 条定义)的内部控制,并具有:

a)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使该等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确保有关注册人(包括其合并子公司)有关的重要信息由该实体内其他人向我们知道,尤其是在本报告正在准备的期间内;
b)设计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或使该等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以提供合理的保证,以便根据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外部目的拟备财务报表提供合理的保证;
c)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向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限结束时,就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提出了我们的结论;以及
d)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如果是年度报告的第四会计季)期间发生的任何变化,而且对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有重大影响,或合理可能会重大影响注册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以及
5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主任和我已向注册人的审核人员和注册人董事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披露:
a)在设计或运作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点,这些弱点合理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资料的能力造成不利影响;以及
b)涉及管理层或其他雇员在注册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任何欺诈,无论是否重大的欺诈。


由:/斯/约翰 ·C· 鲁德
名称:约翰 ·C· 罗德
日期: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标题:行政总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