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3 ex31-1.htm

 

展览 31.1

 

首席执行官认证

我, Lyron Bentovim,The Glimpse Group, Inc.的首席执行官,证明:

 

1.我 已经审查了Glimpse Group, Inc.的季度报告表格10-Q;
  
2.根据我的知识,此报告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遗漏陈述必要之实质事实,以使这些陈述在作出时,根据所述情况并未对所涵盖期间具有误导性。
  
3.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现了申报者截至本报告期间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本登记人的其他认证主管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条规定)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条规定)为登记人并且:

 

(a)设计了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此类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登记者有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由那些实体内部的其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本报告编制期间。
   
(b)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以就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基本报表的准备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证。
   
(c)我们评估了发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评估的结果,对该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的时点,发表了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揭示了在发行人最近的财务季度内(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是发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发生的发行人内部控制变化,该变化对发行人的内部控制产生了重大影响或合理地可能对其内部控制产生重大影响;

 

5.受审计师或从事类似职能的董事会(或人员)以及本人已根据最近的内部财务控制评估,向登记者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进行了披露:

 

(a)所有板块中,任何对内部财务管控系统的设计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有合理可能对登记公司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造成负面影响;且
    
(b)所有涉及公司管理层或其他在登记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担任重要角色的员工的诈欺行为,无论涉及与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Lyron Bentovim
  Lyron Bentovim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