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我, Lyron Bentovim,The Glimpse Group, Inc.的首席執行官,證明:
1. | 我 已經審查了Glimpse Group, Inc.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
2. | 根據我的知識,此報告不存在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陳述必要之實質事實,以使這些陳述在作出時,根據所述情況並未對所涵蓋期間具有誤導性。 |
3. |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地呈現了申報者截至本報告期間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
4. | 本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和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為登記人並且: |
(a) | 設計了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使設計此類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確保與登記者有關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能夠由那些實體內部的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編制期間。 | |
(b) | 根據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以就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基本報表的準備為外部目的提供合理保證。 | |
(c) | 我們評估了發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評估的結果,對該報告所涵蓋期間結束的時點,發表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 | |
(d) | 在本報告中揭示了在發行人最近的財務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是發行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發生的發行人內部控制變化,該變化對發行人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合理地可能對其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
5. | 受審計師或從事類似職能的董事會(或人員)以及本人已根據最近的內部財務控制評估,向登記者的審計師和董事會的審計委員會進行了披露: |
(a) | 所有板塊中,任何對內部財務管控系統的設計或操作存在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有合理可能對登記公司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造成負面影響;且 | |
(b) | 所有涉及公司管理層或其他在登記公司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擔任重要角色的員工的詐欺行為,無論涉及與否重大。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s/ Lyron Bentovim |
Lyron Bentovim | |
首席執行官 | |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