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20549 |
股權申報表1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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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所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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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olventum Corporation (發行人名稱) |
普通股 (證券種類名稱) |
83444M101 (CUSIP編號) |
09/30/2024 (需要提交本聲明的事項的日期) |
選擇適當的框來指定根據哪種規則提交此表格: |
規則13d-1(b) |
規則13d-1(c) |
規則13d-1(d) |
SCHEDULE 13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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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USIP編號 | 83444M101 |
1 | 報告人姓名
3m公司 | ||||||||
2 | 如果是集團成員,請勾選相應的框(請參閱說明)
(a)
(b) | ||||||||
3 | 僅供證券使用 | ||||||||
4 | 國籍或註冊地點
特拉華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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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報告人持有的股份數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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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每個報告人實際擁有的總金額
34,369,190.00 | ||||||||
10 | 如果第(9)行的總金額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此框(見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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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第(9)行金額所代表的類別百分比
19.9 % | ||||||||
12 | 報告人的類型(見說明)
CO |
日程表13G |
項目 1。 | ||
(a) | 發行人名稱:
Solventum Corporation | |
(b) | 發行者主要執行辦公室地址:
300萬中心,建築275-6W,康威大道東2510號,Maplewood,MN,55114 | |
項目 2。 | ||
(a) | 申報人姓名:
300萬公司 | |
(b) | 地址或主要辦公場所,如無,居所:
300萬中心,聖保羅,MN 55144-1000 | |
(c) | 公民身份:
特拉華州 | |
(d) | 證券類別:
普通股 | |
(e) | CUSIP編號:
83444M101 | |
項目 3。 | 如果根據240.13d-1(b)或240.13d-2(b)或(c)條款提交此聲明,請勾選申報人是否爲: | |
(a) | 經過《證券法》第15條(15 U.S.C. 78o)註冊的經紀人或交易商; | |
(b) | 銀行在《證券法》第3(a)(6)條(15 U.S.C. 78c)中定義; | |
(c) | 保險公司在《證券法》第3(a)(19)條(15 U.S.C. 78c)中定義; | |
(d) | 依照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8條(15 U.S.C. 80a-8)註冊的投資公司; | |
(e) | 根據 § 240.13d-1(b)(1)(ii)(E) 對投資顧問的定義; | |
(f) | 根據§ 240.13d-1(b)(1)(ii)(F)的規定,員工福利計劃或在崗基金; | |
(g) | 根據§ 240.13d-1(b)(1)(ii)(G)的規定,母公司或控制人; | |
(h) | 根據《聯邦存款保險法》第3(b)節規定,儲蓄銀行; | |
(i) |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c)(14)節的規定,被排除爲投資公司的教會計劃; | |
(j) | 根據§ 240.13d-1(b)(1)(ii)(J),作爲非美國機構進行申報。如果按照§ 240.13d-1(b)(1)(ii)(J)作爲非美國機構進行申報, 請明確機構類型: 根據規則240.13d-1(b)(1)(ii)(K),按集合方式申報。 | |
(k) | 請指定機構類型: | |
項目 4。 | 所有權 | |
(a) | 持有權益的金額: 34,369,190股普通股。 在2024年4月1日之前,Solventum Corporation是300萬公司的全資子公司。 2024年4月1日,300萬公司通過向300萬公司普通股股東分配大約80.1%的Solventum Corporation普通股股份,完成了Solventum Corporation的分離。 至2024年9月30日,300萬公司有權擁有34,369,190股Solventum Corporation普通股,佔Solventum Corporation普通股流通股本的約19.9%。 | |
(b) | 所持股比: 按照2024年9月30日掃除,Solventum Corporation在第三季度報告表格10-Q中報告的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未解決172,754,070股普通股計算類別的百分比,該報告已於2024年11月8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 19.9% | |
(c) | 該人擁有投票或指示投票權的股份數量: | |
(i)單獨或共同擁有選票權或指示投票權的股票數量: 0. 在Solventum Corporation與300萬公司分道揚鑣之際,300萬公司和Solventum Corporation簽訂了一份股東和註冊權協議,日期爲2024年3月31日,根據該協議,300萬公司授予Solventum Corporation行使表決權的代理權,該權利應當按照Solventum Corporation其他股東所行使的表決權的比例,在300萬公司名下擁有的Solventum Corporation普通股進行表決。因此,300萬公司並未行使對其所持有的Solventum Corporation普通股的任何表決權。 | ||
(ii) 共同投票權或指導投票權:
0 | ||
(iii) 獨自處理或指導處理的權力:
34,369,190 | ||
(iv) 共同處理或指導處理的權力:
0 | ||
項目5。 | 持有的某一類證券不超過5%。 | |
項目6。 | 代表他人持有且持股比例超過5%。 |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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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7。 | 收購母公司持股人或掌控人報告的證券的子公司的識別和分類。 | |
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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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8。 | 成員的身份和分類的標識。 | |
不適用 | ||
項目9。 | 解散群體的通知。 | |
不適用 |
項目10。 | 認證: |
簽名: | |
經過合理查詢並據我所知和相信,我保證本聲明中所提供的信息是真實、完整和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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