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31
首席执行官证明
依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14(A)条的规定,
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的规定进行采纳
我,Sui Fanghan,特此证明:
1. | 我已审查了电池未来收购CORP的季度报告Form 10-Q;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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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含任何虚假重要事实或遗漏陈述使得在考虑该报告的相关情境下,本报告所作的陈述不具误导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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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反映了注册单位截至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内的财务状况、经营结果和现金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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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以及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如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
| (a) | 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了这样的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单位相关的重大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能够在这些实体中被他人告知我们,特别是在报告编制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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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设计了一种内部控制,以对财务报告提供合理保证,并在我们监督下设计了此内部控制,以确保财务报告的可靠性以及根据普遍接受的会计原则准备的基本报表用于外部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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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评估了注册人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关于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对此次评估的结果,截止至本报告所涵盖的期间末;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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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了注册人在第四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任何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变化,这些变化在实质上影响了或可能合理地影响注册人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以及 |
5. | 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基于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类似职能的人员)披露: |
| (a) | 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可能对注册人的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能力产生不利影响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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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在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具有重要角色的其他员工的欺诈,无论其是否具备实质性。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电池未来收购CORP. | ||
| (登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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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s/ 隋方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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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方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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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 财务和会计主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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