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
根据以下内容进行认证
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节
根据以下规定采用
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第906节
关于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电池未来收购CORP(“公司”)的10-Q表季度报告(“报告”),下方签字人根据下面指明的日期和职务,特此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的规定,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证明:
1. | 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 | |
2. |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电池未来收购CORP. | ||
| (登记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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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 | /s/ 隋方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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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方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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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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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 财务和会计专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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