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示31.2
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条的认证
我,Vicky Hahne,证明:
1. | 我 已审阅Celcuity Inc.的这份第10-Q表格的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实质性事实的虚假陈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使得事实陈述带有误导性,特定于本报告所涉及的时期。 |
3. | 根据我的了解,此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对申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按所有重要方面进行了公平呈现,对报告期间呈现的全部情况进行了全面反映。 |
4. | 本人与公司的其他认证官员负责建立和维护揭露控制和程序(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的)以及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如证券交易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的); |
(a) | 设计了此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由申报公司以及其各个子公司形成的有关申报公司的实质性信息能够通过他人在这些实体内进行的交流,特别是在本报告准备期间。 |
(b) | 我们设计了此基本报表控件的内部财务报告审计,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此内部财务报告审计的设计,以依照普遍公认会计原则为目的,为外部用途提供可靠的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 |
(c) | 我们评估了申报公司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一评估结果,对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得出了我们的结论,在结束时基于该评估。 |
(d) | 在本报告中公布了申报人在最近的财政季度(申报人的第四财政季度在年度报告的情况下)内出现的任何对申报人的内部财务控制产生实质性影响或可能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内部财务控制变化;和 |
5. | 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控制的最新评估,我们公司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已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承担相应职能的人)披露: |
(a) | 所有设计或运营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内部财务控制都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
(b) |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通过 | |
首席财务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