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品 31.1
首席執行官認證
根據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302條的規定
和證券交易委員會發布的34-46427號公告
我,傑弗瑞·弗雷利克,證明:
1. 我已審閱了骨骼生物製品公司的10-Q季度報告;
2. 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虛假陳述或遺漏必要材料,以使所述陳述不會因發佈業務時的情況而變得誤導,在覆蓋本報告的時間內;
3. 根據我的知識,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以及本報告中提供的時段內竭力反映了報告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我和報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負責建立和維護揭示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中定義)以及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中定義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關鍵性經營指標,納入報告人,尤其是本報告準備期間,確保那些實體內的其他人向我們傳達了與報告人有關的財務和財務報告信息;
a) 設計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了這樣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 以確保與登記人及其合併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被這些實體中的其他人告知我們, 特別是在本報告編制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的監管下造成了這樣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便按照通用會計原則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爲外部目的準備財務報表;
c) 評估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根據該評估結果介紹了公司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結論,以期末爲基礎,涵蓋本報告期間;並
d) 披露了本報告期間中發生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爲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的申報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對申報人的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的可能性影響申報人的內部控制。
5. 報告人的其他認證官員和我已披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對報告人的審計人和報告人的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執行同等職能的人):
a)所有在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實質性缺陷,這些缺陷有合理的可能性對申報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申報人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具有重要作用的僱員的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傑弗裏·弗裏克 |
傑弗裏·弗裏克 | |
信安金融執行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