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3 ex31-1.htm

 

展品 31.1

 

首席执行官和首席财务官的认证

根据《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302条和规则13A-14(A)的规定

或者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的第15D-14(A)条规定

 

我,John Keeler,证明:

 

1. 我已经审阅了蓝星食品公司Form 10-Q的季度报告
   
2.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关于实质性事实的虚假陈述,也未省略任何必要的重要事实,使得事实陈述带有误导性,特定于本报告所涉及的时期。
   
3. 根据我的了解,此报告中所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对申报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按所有重要方面进行了公平呈现,对报告期间呈现的全部情况进行了全面反映。
   
4. 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规程(根据《交易法规则》第13a-15(e)和15d-15(e)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根据《交易法规则》第13a-15(f)和15d-15(f)定义)的注册机构,并且我已:

 

  (a) 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管控程序,或者在我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信息披露管控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公司,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相关的重要信息能够由其他人告知我,尤其是在准备本报告的期间;
     
  (b) 设计了这样的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 或者根据我的监督下完成了这样的内部控制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以在内部合理地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和为符合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准备财务报表。
     
  (c) 评估了发行人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这种评估阐述了我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基于本报告所覆盖的期末;并
     
  (d) 在本报告中披露,公司最近一个财政季度发生的任何对公司的内部财务控制构成重大影响或有可能构成重大影响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任何变化;并

 

5. 根据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我已向登记公司的审计人员和董事会的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a) 所有设计或运营上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的内部财务控制都可能会对公司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层或其他在申报人内部财务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员工的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约翰·基勒
  约翰·基勒
 

执行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

(主要执行官和主要财务和会计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