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2.2
以下證明文件僅用於陪同報告,根據18 U.S.C. § 1350並依照SEC 釋義第33-8238號提供。這些證明文件不應被視爲《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任何目的而「提交」,也不應被視爲公司根據經修訂的《1933年證券法》的任何申報中的引用內容,無論是在此日期之前還是之後進行的,無論該申報中是否包含任何一般引用語言。
認證
遵循美國《18 U.S.C.第1350章》的規定,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採納
關於Maui Land & Pineapple Company,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第10-Q表格季度報告,我,公司首席財務官Wade k. Kodama,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第906條採用的18 U.S.C. 第1350條進行證明,聲明如下: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經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15 U.S.C. 第7800萬或78o(d))的要求;並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準確反映了公司截至各報表日期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s/ WADE k. KOD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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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ade k. Kodama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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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財務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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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務總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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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根據第906條規定,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已提供給公司,並將被公司保留,並在有請求時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