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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 根據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案
我,cohen,證明:
1. 我已審閱Wrap Technologies, Inc.的這份第十0-Q季度報告;
2.根據我的知識,本報告不包含任何關於重大事實的不實陳述或遺漏未能在制訂陳述時必需的重大事實,並且在所涉及期間,根據當時的情況,所作的陳述沒有誤導性;
3.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包括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完整、真實地反映了登記者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時期內的財務狀況、經營業績和現金流量;
4. 我負責建立和維護註冊者的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e)條和第15d-15(e)條所定義)以及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第13a-15(f)條和第15d-15(f)條所定義):
a) |
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
c) |
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間末; |
d) |
本報告中披露了在註冊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發生的有關注冊人內部控制的任何變化,該變化已經或者可能會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且 |
5. 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會計師和註冊董事會審計委員會(或履行類似職能的人員)披露:
a) |
我們披露了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運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這些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可能會對註冊人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 |
b) |
涉及具有內部財務報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任何欺詐行爲(無論是否重要),我們都已在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方面進行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Scot cohen
cohen
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兼臨時信安金融主要負責人兼首席會計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