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2
信安金融主要财务官证明 根据
根据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案,在根据18 U.S.C. SECTION 1350采取的情况下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Wetouch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报告,根据本日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的10-Q表格(以下简称"第三季度报告"),我,唐兴,作为公司的致富金融(临时代码)、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在18 U.S.C.第1350节,并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节的规定,谨此向我声明:
(1) | 第三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订版的第13(a)或15(d)节的证券交易法要求;并且 |
(2) | 第三季度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准确呈现了截至报告日期和期间内的公司财务状况和运营结果。 |
此认证不得视为《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而“已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该条的责任约束。此类认证不得视为被引入任何《证券法》或《证券交易法》下的任何文件中。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s/ 幸堂 | ||
姓名: | Xing Tang | |
职称: | 首席财务官 | |
(财务总监) |
依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的规定,本书面声明的签署原件已提供给公司,并将由公司保留,并根据证券交易委员会或其工作人员的要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