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根據要求,本公司主要執行官的認證
根據2002年的Sarbanes-Oxley法案,在根據18 U.S.C. SECTION 1350採取的情況下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就Wetouch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第三季度報告,在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10-Q表格(以下簡稱「季度報告」),我,公司首席執行官和首席執行官綜義·連,在18 U.S.C.第1350條項下,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謹聲明:
(1) | 該季度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修訂版《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並 |
(2) | 該季度報告中包含的信息,以所有重要方面公允呈現了公司截至季度報告中表達的日期和期間內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此認證不得視爲《證券交易法》第18條的目的而「已提交」,或以其他方式受該條的責任約束。此類認證不得視爲被引入任何《證券法》或《證券交易法》下的任何文件中。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
/s/ 宗毅連 | ||
姓名: | 宗毅連 | |
職稱: | 首席執行官和總裁。 | |
(首席執行官) |
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條的要求,本書面聲明的原件已提供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交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