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32.1
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18美國法典第1350節
根據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條的規定:
關於LiqTech International, Inc.(“公司”) 在截至的10-Q表格上,2024年9月30日 按照今天的日期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報告)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款的規定,簽署人特此依據18 U.S.C.第1350條的規定,聲明她所知的情況是:
1. 報告完全符合修改後的1934年證交法第13(a)或15(d)條款的要求;並且
2.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均公允地展示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
由: |
/s/ 陳飛 |
姓名: |
費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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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稱: |
總裁兼首席執行官及主要負責人 高管 |
根據第906節要求的這一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或其他文件認證,確認或以其他方式採用在此書面聲明的電子版本中以打字形式出現的簽名,已提供給公司,並將由公司保留,並在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要求時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