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unusual_ex3201.htm CERTIFICATION

展览32.1

 

根据美国法典第18章第1350条的规定进行认证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第906条的采纳

根据《2002年沙宾法案》的决议采纳

 

就飞凡机器公司(Q3)季度未如何报告,即于2024年9月30日终止之期间,并已提交给证券及交易委员会之《第10-Q 表格》,我,公司执行长艾伦·埃文斯,根据根据2002年萨班斯-豪利法案第906条采纳之18 U.S.C.第1350条规定,进行证明:

 

(1)季度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条款的要求;并

 

(2)《报告》中所载资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正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作结果。

 

2024年11月14日

 

/s/ 艾伦·埃文斯

艾伦·埃文斯

首席执行官

(主要执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