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2 unusual_ex3101.htm CERTIFICATION

展覽31.1

 

首席執行官證明書

根據規則13a-14(a)或15D-14(a)

UNDER THE SECURITIES EXCHANGE ACt OF 1934,

根據第302條採納

2002年蘇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艾倫·埃文斯,特此證明:

 

1. 我已檢視過本季度報告,表格為10-Q,涵蓋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期間,提交者為飛凡機器公司。

 

2. 基於我的知識,本報告中沒有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要事實陳述,也沒有遺漏任何必要陳述的重要事實,以使得在報告期內所做的陳述,依照其所作陳述的情況,對於涵蓋的期間來說不會產生誤導性;

 

3. 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方面均公正地呈現了申報人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包括本報告中所呈現的期間;

 

4. 登記人的其他簽證官及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第13a-15(e)和15d-15(e)條規定)及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如《交易所法》第13a-15(f)和15d-15(f)條規定),並且已經:

 

a) 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在我們的監督下促成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與登記人及其子公司相關的重要信息能夠通過其他人告知我們,特別是在本報告的準備期間;

 

b) 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或者在我們的監督下導致了這樣的內部控制過程的設計,以合乎普遍接受的會計原則,為外部目的準備基本報表,並提供關於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的合理保證。

 

c) 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在本報告中提出了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在本報告涵蓋期間結束時的有效性的結論,基於這樣的評估;以及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登記人在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對於年度報告而言,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可能合理地對登記人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產生重大影響。

 

5. 其他證明主管及我已根據我們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最新評估,向登記公司的稽核員及董事會審核委員會(或執行相等職能的人)進行披露:

 

a) 所有板塊中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設計或操作方面的重大缺陷及實質性弱點,這些缺陷和弱點合理地可能對登記機構記錄、處理、總結及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在登記機構的財務報告內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其他員工的詐騙行為,不論該詐騙是否具實質性。

 

2024年11月14日

 

/s/ 艾倫·埃文斯

艾倫·埃文斯

首席執行官

(主要執行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