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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覽31.2

 

302條款下的認證

我,Esther Rajavelu,證明:

1. 我已審閱Spero Therapeutics, Inc.的第10-Q表格季報告;

2. 據我所知,本報告沒有包含任何不實陳述或遺漏必要的重要事實,以使所做的陳述在其做出時的情況下,對本報告所涵蓋的期間不具有誤導性;

3. 據我所知,本報告中包含的基本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呈現了登記者截至及包括在本報告中呈現的期間的財務狀況、營運成果和現金流;

4. 申報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有責任建立和維護揭露控制及程序(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e)和15d-15(e))以及為申報人建立和維護財務報告內部控制(定義於交易所法案規則13a-15(f)和15d-15(f)),我們已:

a)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或導致這些披露控制項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有關登記人,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被這些實體內的其他人知悉,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的期間;

b) 在我們的監督下,設計了這些內部財務控制,或導致這些內部財務控制的設計,以提供合理保證,確保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按照普遍公認的會計準則為對外目的編制的財務報表;

c)評估了登記人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該評估在本報告中呈現我們對於結束本報告期所涵蓋的期間的資訊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並

d) 披露了在登記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內(在年度報告的情況下,為登記人的第四財政季度)發生的登記人內部財務控制變化,該變化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了重大影響,或有合理可能對登記人的內部財務控制產生重大影響;並

5. 登記人的其他認證主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控制評估的最新結果,對登記人的稽核人員和登記人董事會的稽核委員會(或執行相同功能的人)進行了披露:

a) 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運作中可能對登記人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良影響的重大缺陷和實質弱點;

b) 任何涉及在登記者財務報告內控制度中擁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的詐欺,無論是否重大。

日期: 2024年11月14日

/s/ Esther Rajavelu

Esther Rajavelu

財務長、業務長和司庫

(首席財務官及首席會計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