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首席执行官及
信安金融的证明
根据18 U.S.C. 第1350条,依据第906条采纳
2002年《奇法奇雷法》
有关Fresh Vine 红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已于本日向证券交易所 委员会提交(以下简称「报告」),我,麦可·普鲁伊特,临时首席执行官,以及我,基思·约翰逊,临时 财务长,特此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18 U.S.C. § 1350,根据我们的认知:
(1) |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78m)第13(a)条的要求;及 |
(2) |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迈克尔·普鲁伊特 |
迈克尔·普鲁伊特 | |
临时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 |
/s/ 基斯·约翰逊 | |
Keith Johnson | |
临时财务长 (信安金融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