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2.1 4 vine1114form10qexh32_1.htm EXHIBIT 32.1

展览32.1

 

首席执行官及 信安金融的证明
根据18 U.S.C. 第1350条,依据第906条采纳
2002年《奇法奇雷法》

 

有关Fresh Vine 红酒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已于本日向证券交易所 委员会提交(以下简称「报告」),我,麦可·普鲁伊特,临时首席执行官,以及我,基思·约翰逊,临时 财务长,特此证明,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18 U.S.C. § 1350,根据我们的认知:

 

  (1) 该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15 U.S.C. 78m)第13(a)条的要求;及

 

  (2) 报告中所包含的资讯,在所有重要领域都公正地呈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营运成果。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s/ 迈克尔·普鲁伊特
  迈克尔·普鲁伊特
  临时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s/ 基斯·约翰逊
  Keith Johnson
  临时财务长
(信安金融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