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 31.1
證明 根據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14(a)和15d-14(a)條款,依據2002年沙班斯-豪利法案第302條採納。
我, Thomas Zindrick,法學博士,證明:
1. 我已審閱Genelux Corporation的季度報告表格10-Q;
2. 根據我所知,本報告中不含任何虛假陳述或為避過重要事實而遺漏必要的陳述,在考量作出這些陳述的情況下,對涵蓋本報告所述期間的狀況而言,其陳述非誤導性的;
3. 以我的知識、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資訊為基礎,本報告所陳述的所有重大事項均對登記人的財務狀況、營運結果和現金流量在全部方面相對公平地呈現了報告期間的情況;
4. 登記公司的其他認證官與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項和程序 (依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e)和15d-15(e)的定義)以及對財務報告的內部控制(依據交易所法規第13a-15(r)和15d-15(r)的定義)。
(a)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促使這樣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設計,以確保我們通過他人對我們和我們的子公司,特別是在編制本報告期間,進行我們所知的有關登記人的重要資訊的不間斷傳遞;
(b) 根據我們的監督,設計了這樣的內部控制系統,或者導致這樣的內部控制系統的設計,以合乎通常接受的會計原則,在外部目的下,合理保證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和財務報表的準備。
(c) 評估了登記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並根據評估結果在本報告中闡述了有關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效力,該評估基於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結束日期;和
(d) 在本報告中披露了在申報人最近的財政季度(對於年度報告的情況,為申報人的第四個財政季度)發生的,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影響,或者有合理可能對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有實質影響的任何改變;和
5. 其他核數主管和我已根據最近的內部財務控制評估,向核數師和董事會稽核委員會(或對應職能的人員)進行了披露:
(a) 對於記錄、處理、總結和報告財務信息的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重大弱點,如果對登記人的能力產生負面影響,則合理地可能性;和
(b) 任何涉及管理層或其他在公司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中發揮重要作用的員工之欺詐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具有實質性。
日期: 2024年11月12日
By: | /s/ 湯瑪斯·辛德里克法學博士。 | |
湯瑪斯 辛德里克法學博士。 | ||
總裁,首席執行官和主席 | ||
(校长 行政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