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报表31.2
信安金融财务负责人证明书
根据302条款的要求,
《萨班斯 - 豪利法》(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302条款认证
我,斯蒂芬·布朗,证明:
1 | 我已审阅太阳能科技公司(SolarMax Technology, Inc.)的10-Q季度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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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基于我所知,本季度报告期间内,本报告未包含任何虚假声明,或未遗漏任何必要陈述的重要事实,以使在制作此类声明的情况下,这些声明不会误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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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根据我的了解,基本报表和本次季度报告中包含的其他财务信息,以所有板块的方式体现了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并准确呈现了本次季度报告中所呈现的期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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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登记者的其他认证官员和我负责为登记者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交易所法》规则13a-15(e)和15d-15(e)中定义)以及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交易所法》规则13a-15(f)和15d-15(f)中定义),并且已经: |
| a)
|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或者在我们的监督下促使设计这样的信息披露控制和程序,以确保与注册人有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重要信息,能够在准备本季度报告的期间由这些实体内的其他人向我们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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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我们设计了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或在我们的监督下导致这样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以在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的外部目的下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和财务报表的可靠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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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
| 我们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在本报告中根据此评估基于报告期末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做出了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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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
| 在本报告中披露在登记人最近的一个财政季度内发生的、并已实质性影响或可能合理地实质性影响登记人的基本报表控件的任何变化。 |
5 | 公司其他负责认证的高管和我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控制的最新评估向公司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应职能的人员)披露了相关内容: |
| a) | 我们披露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设计或运行中的所有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这些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可能会对注册人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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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 | 涉及具有内部财务报告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我们都已在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方面进行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作者: | /s/ 史蒂芬·布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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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Stephen Brow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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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席财务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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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财务总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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