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 31.2
认证
根据13a-14(a)和15d-14(a)规则,在《1934年证券交易法》下,按照采用的规则
根据1934年制定的证券交易所法案采纳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的302条。
我,赵青泽,证明:
1. | 我已审阅了2024年9月30日结束的Aquaron Acquisition Corp.的10-Q季度报告。 |
2.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
3. |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
4. | 注册机构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注册机构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按照《交易所法规》13a-15(e) 和 15d-15(e)条款定义),并已经: |
a. | 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
b. | [根据SEC发行号33-8238/34-47986和33-8392/34-49313省略段落]; |
c. | 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
d. | 本报告中披露了在注册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发生的有关注册人内部控制的任何变化,该变化已经或者可能会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产生重大影响;且 |
5. | 根据我们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最新评估,注册人的其他认证官及我已向注册人的审计师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员)披露: |
a. | 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
b. | 涉及管理人员或其他在申报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中扮演重要角色的雇员的任何欺诈行为,无论是否重要,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人员和我都已披露。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作者: | / s / Qingze Zhao |
Qingze Zhao | ||
首席财务官和董事 | ||
(信安金融及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