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CERTIFICATION PURSUANt TO
根据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所采纳的做法,18 U.S.C.第1350节说明:
根据
2002年Sarbanes-Oxley法案第906条的规定:
关于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季度报告(Form 10-Q)及备丰公司(“公司”)向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的文件(“报告”),我,Brad k. Heppner,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依据18 U.S.C. §1350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的规定,做出如下认证,尽我所知:
1.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且
2.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公正表述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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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 2024年11月14日 | | /s/ 布拉德·K·赫普纳 | |
| | | 布拉德·K·赫普纳 | |
| | | 首席执行官 |
上述证明作为《10-Q 表格》的附录根据S-k规则第601(b)(32)项和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美国法典第18卷第63章第1350条的(a)和(b)款)提供,因此不作为《10-Q 表格》的部分提交,以此作为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的目的,且不被纳入公司任何文件中,无论是在本日期之前或之后提交,且无论在此类提交中包含任何一般纳入语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