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根据《交易所法》第13a-14(a)条和第15d-14(a)条,依照《2002年豪利法》第302条采纳的主要执行官认证
我,布赖恩·温莎,博士,特此证明:
1.我已审查艾勒伦治疗公司提交的此季度报告(表格10-Q);
2.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实的重大事实陈述,也未遗漏以使根据制作这些表述的情况,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的陈述不具有误导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实陈述;
3.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包含的财务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实反映了报告期内报告的注册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另一位认证官员和我负责建立和维护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规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规13a-15(f)和15d-15(f)所定义),并且:
a)设计将谢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子公司的信息,通过其他人在编制本报告期间内向我们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或者在我们监督下设计这些内部财务报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认的会计原则,为外部目的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可靠性和编制财务报表的合理保证;
c)评估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这样的评估,在本报告中提出我们对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截至本报告涵盖期间末;
d)在本报告中披露注册人最近财务季度(在年报的情况下为注册人的第四个财务季度)内部财务报告控件的任何变更,这些变更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件产生了实质性影响,或合理可能对注册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件产生实质性影响;并且
5.注册机构的其他核实官员和我已根据我们对内部财务报告控制的最新评估向注册机构的审计师和董事会董事会(或执行相同职能的人)披露:
a)对所有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设计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实质性弱点进行评估,这可能会对注册者记录、处理、汇总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以及
b)有关本注册人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试图影响本注册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诈问题已在本登记人的最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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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莲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
d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Brian Windsor, Ph.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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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莱恩·温莎,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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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裁兼首席执行官 (首席执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