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31.1
根據《交易所法》第13a-14(a)條和第15d-14(a)條,依照《2002年豪利法》第302條採納的主要執行官認證
我,布賴恩·溫莎,博士,特此證明:
1.我已審查艾勒倫治療公司提交的此季度報告(表格10-Q);
2.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不包含任何不真實的重大事實陳述,也未遺漏以使根據製作這些表述的情況,本報告所涵蓋期間的陳述不具有誤導性所必需的重大事實陳述;
3.根據我的了解,本報告中包含的財務報表和其他財務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如實反映了報告期內報告的註冊公司的財務狀況、經營成果和現金流量;
4.註冊人的另一位認證官員和我負責建立和維護披露控制程序(如交易所法規13a-15(e)和15d-15(e)所定義)和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制(如交易所法規13a-15(f)和15d-15(f)所定義),並且:
a)設計將謝公司重要信息,包括其合併子公司的信息,通過其他人在編制本報告期間內向我們披露的披露控制和程序;
b)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或者在我們監督下設計這些內部財務報告控制,以合乎一般公認的會計原則,爲外部目的提供關於財務報告可靠性和編制財務報表的合理保證;
c)評估註冊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並根據這樣的評估,在本報告中提出我們對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結論,截至本報告涵蓋期間末;
d)在本報告中披露註冊人最近財務季度(在年報的情況下爲註冊人的第四個財務季度)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的任何變更,這些變更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產生了實質性影響,或合理可能對註冊人的內部財務報告控件產生實質性影響;並且
5.註冊機構的其他核實官員和我已根據我們對內部財務報告控制的最新評估向註冊機構的核數師和董事會董事會(或執行相同職能的人)披露:
a)對所有在財務報告內部控制的設計或操作中重大缺陷和實質性弱點進行評估,這可能會對註冊者記錄、處理、彙總和報告財務信息的能力產生不利影響;以及
b)有關本註冊人的管理層或其他員工在試圖影響本註冊人財務報告內部控制方面有重要作用的欺詐問題已在本登記人的最新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評估中揭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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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蓮生物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
d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Brian Windsor, Ph.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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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萊恩·溫莎,博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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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裁兼首席執行官 (首席執行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