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覽32
根據美國法典第18章第1350條的認證
18 U.S.C.第1350節
根據
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條
關於The olb group, Inc.(以下稱為「公司」)在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九個月內提交的10-Q季度報告,已於今日向證券交易委員會遞交(以下稱為「報告」),我,Ronny Yakov,公司的首席執行官,根據18 U.S.C. Sec.1350證明,根據2002年薩班斯—豪利法第906條採用,據我所知: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第15(d)條的要求;以及 |
(2) | 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指示的日期和期間內,就本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均相當全面地呈現了。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通過: | /s/ Ronny Yakov | |
Ronny Yakov 執行長 |
||
(首席執行官) |
關於 olb group, inc.(以下簡稱“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的9個月季度報告(Form 10-Q)已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以下簡稱“報告”),我,Rachel Boulds,公司的財務長,根據18 U.S.C. Sec.1350作證,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的規定,我知曉:
(1) | 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的要求;以及 |
(2) | 報告中所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真實地呈現了公司在所指示日期和期間的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 |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由: | /s/ 瑞秋 鮑爾茲 | |
瑞秋·博爾茲 財務長 (信安金融及會計高級主管) |
根據第906條款要求的這份書面聲明的簽署原件,或其他證實、承認或以其他方式採納在第906條款要求的電子版本中的簽名的文件,已提供給the olb group, Inc.,並將由the olb group, Inc.保留,並根據要求提供給證券交易委員會或其工作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