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 32.1
根據《美國法典》第 18 章第 1350 條對首席執行官進行認證,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通過
關於LiveOne, Inc.(「公司」)截至本季度的10-Q表季度報告 2024 年 9 月 30 日 根據本報告發布之日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提交的文件(以下簡稱 「報告」),作爲公司首席執行官的我,羅伯特·埃林,據我所知,根據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通過的《美國法典》第18條第1350條,特此證明:
(1) |
該報告完全符合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3(a)或15(d)條的要求;以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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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地反映了公司的財務狀況和經營業績。 |
/s/ 羅伯特 ·S·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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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伯特·S·艾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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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執行官 |
根據2002年《薩班斯-奧克斯利法案》第906條,本認證隨附於本報告,就經修訂的1934年《證券交易法》第18條而言,不應被視爲公司提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