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1.2
证明
信安金融财务长
根据18 U.S.C.第1350条。
根据第302条采纳
2002年苏班尼斯-豪利法案
我,Paul Krzywicki,证明:
1.我已审阅Firefly Neuroscience, Inc.的季度报告表格10-Q;
2. 根据我的知识,本报告中未包含任何不真实陈述重大事实或疏漏关于必须揭示的重大事实,使其陈述对于报告期所涵盖的情况,在做出这样的陈述的情况下,不会误导;
3. 根据我的了解,本报告中所包含的基本报表和其他财务信息,在所有控制项方面,公正地呈现了该登记人截至报告期结束的财务状况、业务成果和现金流量;
4.注册人的其他签署官员和我负责设立和维护披露控制和程序(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5(e)和15d-15(e)所定义)和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如交易所法案规则13-a13a-15(f)和15d-15(f)所定义),用于注册人,我们已:
a)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或引起这些披露控制和程序的设计,以确保与注册人相关的重要信息,包括其合并附属公司,由这些实体的其他人员在我们当中得知,特别是在准备该报告的期间;
b) 在我们的监督下,设计了内部控制以合乎一般会计原则,提供关于财务报告及基本报表可靠性之合理保证;或者,让内部控制的设计在我们的监督下完成,以合乎一般会计原则,为对外目的的财务报告及基本报表的准备提供合理保证;
c)评估了注册人的披露控制和程序的有效性;并根据该评估,在本报告中谈论我们对在本报告所涵盖期间结束时的披露控制和程序有效性的结论;
d)在本报告中披露了在登记人最近的财政季度内(对于年度报告,为登记人的第四个财政季度),登记人内部财务报告控制出现的任何变更,该变更对登记人的内部财务报告控制造成实质影响或有相当可能造成实质影响;
5. 根据我们最近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评估,申报人的其他认证主管与我已向申报人的稽核师和董事会(或执行相等职能的人)进行了披露:
a)所有重大缺陷和设计或内部财务控制操作上的实质弱点,可能会对登记人记录、处理、总结和报告财务信息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及
b) 任何涉及具有重要角色的管理层或其他员工在登记人对财务报告的内部控制方面存在任何欺诈行为,无论其是否为重大欺诈。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Paul Krzywicki |
Paul Krzywicki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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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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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