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览32.1
证明
OF PRINCIPAL EXECUTIVE OFFICER AND
信安金融官员
PURSUANt TO 18 U. S. C. SECTION 1350,
根据采用的方式采纳
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第906条
关于Firefly Neuroscience, Inc.(以下简称“公司”)截至2024年9月30日止季度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本人Jon Olsen,公司首席执行官(首席执行主管)和本人Paul Krzywicki,公司首席财务长(首席财务和会计主管),特此根据2002年《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第906条的通过采纳 18 U.S.C.第1350条进行证明认证:
1. 本报告完全符合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第13(a)或15(d)条的要求;并
2. 报告中包含的信息在所有重要方面,正确呈现了截至指定日期和期间公司的财务状况和业务运营状况。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琼·奥尔森 |
琼·奥尔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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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执行官 (主要执行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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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s/ 保罗·克日维基 |
保罗·克日维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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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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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安金融和会计主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