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委員會
華盛頓特區20549
13G表
(規則 13d-102)
(修正案第1號)
根據 所提交的聲明中應包括的資訊
規則 13d-1(b) (c)和(d)及其修訂已提交
根據法規 13d-2(b)
ZYVERSA治療公司,INC.
(發行人名稱)
普通 股票,面值0.0001美元
(證券類別標題)
98987D300
(CUSIP號碼)
2024年9月30日
(需要提交此聲明的事件日期)
請選擇適當的方塊以指定依據此表格提交的規則:
☒ 規則 13d-1(b)
☐ 規則 13d-1(c)
☐ 規則 13d-1(d)
CUSIP編號 98987D300 | 13G |
1 |
報告人姓名 上述人員的I.R.S.識別號碼 (僅限於機構)
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 | |||||
2 | 如果是集團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方框* (a) ☐ (b) ☐
| |||||
3 | 僅供SEC使用
| |||||
4 | 公民身份或組織所在地
德克薩斯州 |
數量 股份 實質上 由 每個 舉報人持有的股份數 持有人 擁有 |
5 | 單獨投票權
0 | ||||
6 | 共同投票權
54,054 | |||||
7 | 單獨處置權
0 | |||||
8 | 共同處置權
54,054 |
9 |
每個報告人擁有的總持股數
54,054 | |||||
10 | 若第(9)行的總數 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此框*
☐ | |||||
11 | 代表第9行金額的類別百分比
4.9% ** | |||||
12 | 報告人類型*
IA, PN |
* | 在填寫之前請參閱說明。 |
** | 請參閱項目4(b)。 |
2
CUSIP號碼98987D300 | 13G |
1 |
報告人姓名 上述人員(僅限機構)的稅務識別號
Anson Management GP LLC | |||||
2 | 如果是團體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框* (a)☐ (b)☐
| |||||
3 | 僅限於SEC使用
| |||||
4 |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德克薩斯州 |
數量 股份 實益 擁有 每個 報告 人 與 |
5 | 單獨投票權
0 | ||||
6 | 共同投票權
54,054 | |||||
7 | 單獨處置權
0 | |||||
8 | 共同處置權
54,054 |
9 |
各報告人受益擁有的總額
54,054 | |||||
10 | 如行(9)中的總額 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此框*
☐ | |||||
11 | 第9行金額所代表的類別百分比
4.9% ** | |||||
12 | 報告人類型*
HC, OO |
* | 在填寫之前請參閱說明 |
** | 請參閱第4(b)項。 |
3
CUSIP號碼:98987D300 | 13G |
1 |
報告人姓名 以上人士(僅限機構)的I.R.S.識別號碼
托尼·摩爾 | |||||
2 | 請勾選適當的選項,如為團體成員* (a) ☐ (b) ☐
| |||||
3 | 僅供SEC使用
| |||||
4 | 公民身份或組織地點
美國 公民 |
數量 股份 實益擁有的 擁有者 每個 報告 人 具 |
5 | 單獨投票權
0 | ||||
6 | 共享投票權
54,054 | |||||
7 | 單獨處置權
0 | |||||
8 | 共享處置權
54,054 |
9 |
每個報告人所擁有的總數量
54,054 | |||||
10 | 如果第(9)行的總數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框*
☐ | |||||
11 | 第9行中的數量所代表的類別百分比
4.9% ** | |||||
12 | 報告人類型*
HC, IN |
* | 填寫之前請參見說明 |
** | 參見項目4(b)。 |
4
CUSIP號碼98987D300 | 13G |
1 |
報告人姓名 以上人士(機構僅限)的稅務識別號碼
Anson Advisors Inc. | |||||
2 | 如果您是團體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方框* (a) ☐ (b) ☐
| |||||
3 | 僅供SEC使用
| |||||
4 | 公民身份或機構所在地
Ontario, Canada |
數量 股份 實益擁有 由 每個 報告 人員 與 |
5 | 單獨投票權
0 | ||||
6 | 共同投票權
54,054 | |||||
7 | 單獨處置權
0 | |||||
8 | 共同處置權
54,054 |
9 |
每位報告人所擁有的合計有益擁有數量
54,054 | |||||
10 | 如果第(9)行的合計 數量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框*
☐ | |||||
11 | 類別所代表的百分比 第9行的金額
4.9% ** | |||||
12 | 報告人類型*
FI, CO |
* | 填寫前請參閱說明 |
** | 請參見事項4(b)。 |
5
CUSIP編號 98987D300 | 13G |
1 |
報告人的名稱 I.R.S. 識別號碼 上述人員(機構僅限)
阿敏·納圖 | |||||
2 | 如果是團體成員,請勾選適當的框* (a) ☐ (b) ☐
| |||||
3 | SEC專用
| |||||
4 | 國籍或組織地點
加拿大 公民 |
號碼 股份 實益 擁有 由 每個 報告 人 及 |
5 | 單一投票權
0 | ||||
6 | 共有投票權
54,054 | |||||
7 | 唯一處置權
0 | |||||
8 | 共有處置權
54,054 |
9 |
每個報告人擁有的總數量
54,054 | |||||
10 | 如果第(9)行的總數量排除了某些股份,請勾選此框*
☐ | |||||
11 | 第9行所表示的類別百分比
4.9% ** | |||||
12 | 報告人類型*
HC, IN |
* | 在填寫之前請查看說明 |
** | 請查看項目4(b)。 |
6
CUSIP編號 98987D300 | 13G |
1 |
報告人姓名 上述人員(僅限機構)的稅號
Moez Kassam | |||||
2 | 如果是小組成員,請勾選相應的方框* (a) ☐ (b) ☐
| |||||
3 | 僅供SEC使用
| |||||
4 | 國籍或組織地點
加拿大公民 |
數量 股份 受益 擁有的 每個 報告 人 擁有 |
5 | 獨自投票權
0 | ||||
6 | 共同投票權
54,054 | |||||
7 | 獨自處分權
0 | |||||
8 | 共同處分權
54,054 |
9 |
每個報告人實質擁有的總額
54,054 | |||||
10 | 如果第(9)行的總額不包括某些股份,請勾選方框*
☐ | |||||
11 | 第9行所代表的類別百分比
4.9% ** | |||||
12 | 報告人類型*
HC,IN |
* | 填寫之前請參閱說明 |
** | 請參閱項目4(b)。 |
7
第1號修正案至附表13G
本修正案第1號(本「修正案」)是針對附表13G(「附表13G」)提交的,代表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以安森基金營業),德克薩斯州有限合夥企業,安森管理GP有限責任公司,德克薩斯州有限責任公司,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的負責人Tony Moore先生,安森管理GP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安森顧問公司,安大略省,加拿大公司,安森顧問公司的董事Amin Nathoo先生,以及安森顧問公司的董事Moez Kassam先生,涉及Zyversa Therapeutics, Inc.,一家特拉華州公司(「發行人」)的普通股,面值$0.0001(「普通股」)。
本附表13G涉及由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和安森顧問公司擔任的私人基金所購買的發行人的普通股。 共同投資 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和安森顧問公司擔任共同投資 顧問,並可能指導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和處置。作為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的普通合夥人,安森管理GP有限責任公司可能指導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和處置。作為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和安森管理GP有限責任公司的負責人,Moore先生可能指導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和處置。作為安森顧問公司的董事,Nathoo先生和Kassam先生可能各自指導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和處置。
本修正案修訂並重述之前提交的附表13G,如下所述。
項目1(a) | 發行人名稱。 |
Zyversa Therapeutics, Inc.
項目1(b) | 發行人主要執行辦公室地址。 |
2200 N. Commerce Parkway, Suite 208
西頓,FL,33326
項目 2(a) | 填報人姓名。 |
Anson Funds Management LP, Anson Management GP LLC, Tony Moore先生, Anson Advisors Inc., Amin Nathoo先生及Moez Kassam先生
項目2(b) | 主要業務辦公室地址,或者如果沒有,則為住宅。 |
對於Anson Funds Management LP、Anson Management GP LLC及Moore先生:
16000 Dallas Parkway, Suite 800
德克薩斯州達拉斯75248
對於Anson Advisors Inc.、Nathoo先生及Kassam先生:
181灣街,4200套房
多倫多,安大略省
M5J 2T3
8
項目 2(c) | 公民身份或組織所在地。 |
Anson Funds Management LP是一家根據德克薩斯州法律組織的有限合夥企業。Anson Management GP LLC是一家根據德克薩斯州法律組織的有限責任公司。穆爾先生是一位美國公民。Anson Advisors Inc.是一家根據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組織的公司。Nathoo先生和Kassam先生均是加拿大公民。
項目2(d) | 證券類別標題。 |
普通股,面值$0.0001
項目2(e) | CUSIP編號。 |
98987D300
項目3 | 報告人。 |
如果根據規則提交此聲明 13d-1(b) 或 13d-2(b), 檢查 提交的人是否為:
(a) | ☐ | 根據Act(15 U.S.C. 78o)第15節註冊的經紀商或交易商。 | ||
(b) | ☐ | 依照法案第3(a)(6)條(15 U.S.C. 78c)的定義,銀行。 | ||
(c) | ☐ | 依照法案第3(a)(19)條(15 U.S.C. 78c)的定義,保險公司。 | ||
(d) | ☐ |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案第8條(15 U.S.C.80a-8)註冊的投資公司; 80a-8). | ||
(e) | ☒ | 根據投資顧問的規定 §240.13d-1(b)(1)(ii)(E)。 | ||
(f) | ☐ | 按照《聯邦存款保險法》第3(b)條的定義的儲蓄協會(12 U.S.C.1813); §240.13d-1(b)(1)(ii)(F)。 | ||
(g) | ☒ | 根據§240.13d-1(b)(ii)(G),應當持有控股公司或控制人; §240.13d-1(b)(1)(ii)(G)。 | ||
(h) | ☐ | 根據《聯邦存款保險法》第3(b)條的定義,儲蓄協會是指(12 U.S.C. 1813)。 | ||
(i) | ☐ | 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第3(c)(14)條款(15 U.S.C.)排除在投資公司的定義之外的教會計劃; 80a-3). | ||
(j) | ☒ | A 非美國 作為任何在§ (b)(1)(ii)(A)至(I)中列出的機構的功能等價的機構。 240.13d-1 只要該非美國機構受制於與適用於等同的美國機構相當的監管體系。非美國地區 機構受制於與適用於等同的美國機構相當的監管體系。 | ||
(k) | ☐ | 根据 §240.13d-1(b)(1)(ii)(J) 的规定,集团... §240.13d-1(b)(1)(ii)(K)。 |
9
項目4 | 所有權。 |
(a) | 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公司、安森管理一般合夥公司、摩爾先生、安森顧問公司、納特胡先生及 卡薩姆先生為該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實益擁有人。 |
(b) | 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公司、安森管理一般合夥公司、摩爾先生、安森顧問公司、納特胡先生及 卡薩姆先生為已發行普通股的4.9%的實益擁有人,該股份包括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公司、安森管理一般合夥公司、摩爾先生、安森顧問公司、納特胡先生和卡薩姆先生持有的未來到期權證(“權證”)所基於的普通股。權證包括實益擁有的限制。權證不得在某些情況下被執行,以避免報告人實益擁有超過4.99%的已發行普通股。此處所列的實益擁有量考慮到上述限制。這一百分比是通過將54,054除以1,083,250來確定的,而1,083,250是以下項目的總和: (i) 1,029,196股已發行及流通的普通股,根據發行人的季度報告表格所報告的, 10-Q 向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提交的報告日期為2024年8月9日; 並且(ii) 54,054,該數量是基金在行使普通權證時可獲得的普通股數。 |
(c) | 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及安森顧問公司,作為該基金的 共同投資擔任基金顧問的人可以指導對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及處置。安森管理一般合夥公司作為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公司的普通合夥人,可以指導對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及處置。作為安森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公司和安森管理一般合夥公司的主要負責人,摩爾先生可以指導對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及處置。納特胡先生和卡薩姆先生作為安森顧問公司的董事,各自可以指導對基金持有的54,054股普通股的投票及處置。 |
項目5 | 持有該類股份5%或以下的所有權。 |
如果本聲明是為了報告截至本日期,報告人已不再是該類證券超過五百分之的實益擁有者,請勾選以下 ☒。
項目6 | 代他人持有超過五%的所有權。 |
請參見旁述中的基金說明,該說明已在此引用。
項目7 | 母控股公司所報告的擁有安防的子公司的識別與分類。 |
請參閱Anson Funds Management LP及Anson Advisors Inc.的控制人描述,在引言中引用於此。
項目 8 | 辨識及分類集團成員。 |
不適用。
10
項目 9 | 成員通告。 |
不適用。
項目 10 | 認證。 |
以下簽署的每位報告人證明,根據其最佳知識和信念,上述證券是在正常業務過程中獲得和持有的,並非為了改變或影響發行人對證券的控制而獲得或持有,也未與任何具有該目的或效果的交易有關或作為參與者而獲得或持有。
針對Anson Advisors Inc.:
以下簽署我證明,根據我最佳的知識和信念,適用於投資組合經理和豁免市場經銷商的外國監管體系在實質上可與適用於功能等效美國機構的監管體系相當。我還承諾在需要時向委員會工作人員提供本來應在Schedule 13D中披露的信息。
11
簽名
在合理調查後,據我所知和相信,我證明本聲明中所陳述的信息為真實、完整和正確。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ANSON基金管理有限合夥公司 | ||
由Anson管理GP有限責任公司,作為其普通合夥人 | ||
透過: | /s/ 托尼·摩爾 | |
托尼·摩爾 | ||
經理 | ||
安森管理GP有限責任公司 | ||
作者: | /s/ 托尼·摩爾 | |
托尼·摩爾 | ||
經理 | ||
/s/ 托尼·摩爾 | ||
托尼·摩爾 | ||
安森顧問有限公司 | ||
作者: | /s/ Amin Nathoo | |
Amin Nathoo | ||
董事 | ||
作者: | /s/ Moez Kassam | |
Moez Kassam | ||
董事 | ||
/s/ 阿敏·那圖 | ||
阿敏·那圖 | ||
/s/ 莫伊茲·卡薩姆 | ||
莫茲·卡薩姆 |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