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证券交易委员会
华盛顿特区20549
13G表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所法案
(修正草案编号 ___)*
炼金术 投资收购公司1
(发行人名称)
普通股
(证券的类别标题)
G0232F109
(CUSIP号码)
2024年9月30日
(需要提交此声明的事件日期)
勾选适当的方框以指定根据哪条规则提交此表格:
☒ 规则13d–1(b)
☐ 规则13d–1(c)
☐ 规则13d–1(d)
* | 本表格剩余部分应填写报告人对所属证券类别的初始申报,以及包含会改变之前封面页所提供的披露资讯的任何后续修正内容。 |
本封面页其余所需资料不应视为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8条而算作“已提交申报”,或在其他方面受到该条款的责任,但应受到该法的所有其他规定的约束(但请参阅附注)。
CUSIP编号 G0232F109
(1) |
报告人姓名
瑞穗金融集团,Inc. | |||||
(2) | 请检查适当的方框,如果您是某个团体的成员(请参见说明)
(a) ☐ (b) ☒ | |||||
(3) | 仅供SEC使用
| |||||
(4) | 公民身份或组织所在地
日本 |
数量 股份 拥有的 拥有的 每个 报告的 人员 与: |
(5) | 唯一投票权
939,737 ** | ||||
(6) | 共享投票权
无 | |||||
(7) | 唯一处置权
939,737 ** | |||||
(8) | 共同处置权
无 |
(9) |
每位报告人实际拥有的总额
939,737 ** | |||||
(10) | 检查第(9)行的总额是否排除了某些股份(见指示)
| |||||
(11) | 第(9)行所代表的班级百分比
7.77% | |||||
(12) | 报告人类型(见 说明)
FI |
** | 瑞穗金融集团,瑞穗银行,瑞穗美洲有限责任公司可能被认为是间接持有由瑞穗证券美国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持有的该等股权的受益拥有人。 |
日程表13G | 页数 的 |
项目 1(a) 发行人名称: 炼金投资收购corp 1
项目 1(b) 发行人主要执行业务地点: 850 图书馆大道, 套房 204-F, 新华克, DE, 19711
2(a) 提交者姓名:
瑞穗金融集团公司
2(b) 地址或主要营业处所或如无,住宅:
日本东京千代田区大手町1-5-5, 邮递区号100-8176。
2(c) 公民身分:
日本
2(d) 证券类别标题:
普通股,
2(e) CUSIP 号码:
G0232F109
项目3。 | 若根据§§240.13d–1(b)或240.13d–2(b)或(c)条款提交此声明,请检查提交者是否属于以下任何一种情况: |
(a) | ☐ | 根据该法案第15条(15 U.S.C.78o)注册的经纪人或交易商; | ||
(b) | ☐ | 按照法案第3(a)(6)条(15 U.S.C.78c)的定义的银行; | ||
(c) | ☐ | 按照法案第3(a)(19)条(15 U.S.C.78c)的定义的保险公司; | ||
(d) | ☐ | 1940年投资公司法案第8条登记的投资公司(15 U.S.C 80a-8); | ||
(e) | ☐ | 根据§240.13d-1(b)(1)(ii)(E)的投资顾问; | ||
(f) | ☐ | 根据§240.13d-1(b)(1)(ii)(F)的员工福利计划或捐赠基金; | ||
(g) | ☐ | 根据§240.13d-1(b)(1)(ii)(G)的母控股公司或控制人; | ||
(h) | ☐ | 根据《联邦存款保险法》(12 U.S.C. 1813)第3(b)条款规定的储蓄合作社; | ||
(i) | ☐ | 根据1940年投资公司法(15 U.S.C. 80a-3)第3(c)(14)条,被排除在投资公司定义之外的教会计划; | ||
(j) | ☒ | A 非美国。 根据§240.13d-1(b)(1)(ii)(J)条的规定,机构; | ||
(k) | ☐ | Group,根据§240.13d-1(b)(1)(ii)(K)条的规定。如果作为一个提出 非美国。 根据§240.13d–1(b)(1)(ii)(J)的规定,请指明机构的类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
持有有利益的金额:请参见所附的封面页上的第9项回答。因此,本修订案构成了报告人的退出申报。 | 所有权 |
提供有关发行人在项目1识别的证券类别的总数和百分比的资讯。
(a) 有效拥有数量:939,737
(b) 所占百分比: 7.77
日程表13G | 页数 的 |
(c) 人员拥有的股份数量:
(i) 独有表决权或指导表决权 939,737
(ii) 拥有投票权或指示投票的共同权力 无。
(iii) 唯一权力处置或指导939,737的处置
(iv) 拥有处置权或指示处置的共同权力 无。
第5项。 | 持有不到5%的类别股份。 如果本声明的提交是为了报告 截至本声明日期的报告人已不再是超过5%该类证券的实益拥有者,请勾选以下选项 ☐. |
解散一个群体需要回应此项目。
第6项。 | 代表另一人拥有超过5%的所有权 |
不适用
第7项。 | 由母公司控股公司或控股人取得所报告的证券的子公司的识别和分类 |
查看A展览
项目 8。 | 辨识及分类集团成员。 |
不适用
第9项。 | 成员通告。 |
不适用
第10项。 | 证书 |
签署以下文件,我在最好的知识和信念下证明上述证券是在业务的正常范畴内取得并持有,并非为了或带有改变或影响证券发行人控制权的目的而取得并持有,也非为了或参与任何具有该目的或影响的交易,除了与提名完全相关的活动。 §240.14a-11.
签署以下文件,我在最好的知识和信念下证明,适用于母公司控股公司的外国监管制度与功能相当的美国机构所适用的监管制度基本相同。我还承诺,根据要求,向委员会工作人员提供除了在Schedule 13D中披露的信息。
签名
经合理调查且据我所知,本声明中所载之资料为真实、完整且正确。
日期: 11-14-2024 | 签名: | /s/金子正明 | ||||
姓名: | 金子正明 | |||||
职称: | 全球货币企业功能协调部董事 |
授权书
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已修订)(“交易法”)及其下的规则和规定,下面签名者,作为瑞穗金融集团有限公司(“公司”)的授权代表,在此授予金子正明,执行董事,全球分行及子公司协调办公室,全球企业功能协调部门,完全的权力和权限,来:
1. | 代表签署人根据《交易法》第13(d)条和第13(g)条或其下任何规则或法规执行13G表单。 |
2. | 执行并履行签署人名义下完成和执行任何此类13G表单、完成并执行任何修改、重述、补充和/或其附件,并及时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提交该表格所必要或理想的所有行为;和 |
3. | 对于上述事项采取任何其他行动,根据诸如董事等人士的意见,这可能对签署人有益、符合最佳利益或法律要求,理解到由该等人士签署的文件可能会 法定代理人, 对签署人有益、符合最佳利益或法律要求,它被理解为由 代理人 代表签署人根据本有限授权书所进行的一切行动,应采取适当形式,包含相应资讯和披露。 代理人 可能核准的方式。 代理人的 酌情行事。 |
The undersigned hereby grants to such 代理人 完全 权力和授权来执行和完成任何及所有需要、必要或适当的行为,以行使本文件所授予的任何权利和权力,完全如同签署人若亲自在场时所能做的一样,并具备完全的转授或撤回权,特此确认并认可所有此类 法定代理人, 或该 代理人的 替代,应依法根据本有限授权书和本文件中授予的权利和权力进行的所有行为。
签署人承认前述行为是应请求和代表签署人承担责任,不承担任何义务,以遵守或对于未遵守交易法第13条的任何规定负责。法定代理人, 在受托切实执行此职务的情况下,并非承担任何签署方在遵守《交易所法》第13条的任何条款的责任,也不承担任何不遵守的法律责任。
本有限授权书应保持完全有效,直到签署方不再需要针对本公司的持有及交易的证券提交13G表格,除非签署方提前以签署的书面形式撤销前述授权。 被授权人。
[签名页待后续提供]
签名
特此证明,签署人特此要求执行此授权书。
瑞穗金融集团公司
日期:2024年11月14日 | 签名: | /s/ 武胜 | ||||
姓名: | 武胜 | |||||
职称: | 副总裁及高级执行官 |